全装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和样板房,能作为交房标准吗?

2023-10-29
赵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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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和样板房,能作为交房标准吗?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装修标准和广告宣传、样板房不一致,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深圳市宝安区某楼盘的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声称,全装修商品房“硬装的费用每平米大概要到五、六了”,而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装修价格却只有不到每平米两千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房价格条款中没有单独约定装修价格,在装修标准条款中对于装修的品牌、档次、价格等也约定不明确。另外,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广告宣传和样板房不作为交房标准。

我们认为:

1、在本案中,商品房单价为每平米5万元,开发商宣传的装修单价为每平米5千元以上,装修价格约占商品房价格的十分之一以上。开发商关于装修质量和价格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装修单价为每平米5千元以上的广告宣传,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装修差价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和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

3、如果广告宣传和样板房关于装修的质量和价格不一致的,开发商都要履约。违反了任何一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是概括性地声明广告宣传和样板房不作为交房标准的,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当按照广告宣传和样板房的标准进行装修。但是,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商品房的装修,在和广告宣传、样板房的不同之处,作出了明确、具体、特别约定的,装修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而不能再依据广告宣传和样板房。


来源:业主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