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应再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2023-10-10
赵成律师
6

在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出现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按上涨后的价格要求补偿吗?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是,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到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中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有时会间隔一两年。而在这段时间里,房屋的市场价格有可能出现暴涨。比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是每平米3万元,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到了每平米5万元。此时,如果让被征收人再拿着每平米3万元的补偿款,去买现在每平米5万元的房屋,这对被征收人是很不公平的。这时候,市县人民政府就应当委托评估机构,以现在的时间作为价值评估时点,以现在的房屋市场价格为标准,重新作出评估报告。

对此,湖南省高院就规定,如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差距较大,而迟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责任主要在征收部门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江苏省高院也规定,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与评估时点间隔时间较长,给予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重新调整评估时点,但有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涨价幅度明显大于产权调换房屋涨价幅度的除外;给予货币补偿的,有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价值有较大幅度上涨的,应重新调整评估时点。


来源:业主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