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中院:夫妻一方离婚后搬出公房,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2023-01-10
赵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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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在公房内居住了十几年,离婚后户口也未迁出,但搬出居住,在公房征收时,能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吗?

【案情简介】上海市黄浦区的姜某某因结婚,于1992年将户口迁入丈夫蔡某某的公房,并实际居住了十几年的时间。2005年,夫妻二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公房由蔡某某居住,姜某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姜某某搬出居住,但户口未迁出。2021年,房屋被征收,姜某某起诉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一审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认为:系争房屋公房承租人系蔡某某的父亲,姜某某基于婚姻关系迁入户籍,根据姜某某、蔡某某离婚协议所作约定,姜某某在离婚后对系争房屋不再享有居住使用权,且姜某某在离婚后亦实际迁出居住,故姜某某无权取得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判决驳回姜某某起诉。

【二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2民终8917号民事判决认为:系争房屋系蔡某某的父亲承租,姜某某仅因与蔡某某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其与系争房屋的来源并无联系,姜某某与蔡某某于2005年离婚后未再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故姜某某在系争房屋遇征收时已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遂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离婚后搬出公房,已失去房屋居住权,不再是共同居住人,不能分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来源:上海房产建筑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