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只规定了两种车位归业主共有的情形,即合同明确约定车位归业主共有,以及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部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还有哪些情形,小区的车位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呢?让我们来看一下各省的规定。
一、上海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四)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停车位;”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小区的地下车位归业主共有。
二、新疆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
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计入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
(二)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
(三)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
新疆的规定在全国来说都比较特殊:1、只要车位未计入容积率,车位车库就归业主共有。这样的情况在全国来说太多了,很多小区的地下车位都不计入地上容积率,都无法取得产权。在新疆,这样的地下车库一律归业主共有。只能说,这样的法律很亲民,新疆的业主很幸福。2、车位车库如果计入了容积率,建筑面积没有被业主分摊的归开发商所有,被业主分摊的归业主共有。3、人防车位归业主共有。还是要为新疆点一个大大的赞。
三、山西省。《山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一)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二)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相较于《民法典》,山西省增加了三种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情形:1、规划为公共配套设施的车位,2、建筑面积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的车位,3、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车位。
四、福建省。《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相较于《民法典》,福建省增加了两种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情形:1、非经营性车场车库,2、地下室(包括在地下室中的地下车位车库)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五、浙江省。《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公共停车位,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位。
共用停车位,是指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中无固定使用权、用于业主之间互相调剂使用的停车位。根据《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第3.0.12条的规定:“住宅和商务办公类建筑应设置共用停车位,设置数量计入配建停车位总数,共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因此,每个小区配建停车位总数中10%的公共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不主动交付给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开发商交付共用停车位。
六、黑龙江省、辽宁省、天津市、河南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江西省、广西省、海南经济特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以上13个省的《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综合以上18个省的规定,笔者认为,以下九种停车位(库)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1、规划为公共配套设施的车位;
2、建筑面积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的车位;
3、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车位;
4、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归业主共有的车位;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包括小区地面、架空层等共有部分)的车位;
(以上五种情形,适用于全国各地)
6、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停车位(适用于上海市等个别省市);
7、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适用于新疆自治区等个别省市);
8、地下室(包括地下室中的车位车库)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适用于福建省等个别省市);
9、公共停车位和共用停车位(适用于浙江省等个别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