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株洲市文化园三期1、2、3栋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第三人某开发商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诉讼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只确认了被告株洲市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主委员会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业主维权律师赵成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具体理由包括:1、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和第三人在一审提供不出任何证据的原件,一审法院就认定了被告的全部证据,程序违法;2、被告适用法律错误;3、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4、被告滥用职权;5、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6、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裁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在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未提供证据原件且其证据复印件未得到原告业委会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株洲市规划局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依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业委会上诉理由成立。遂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发还重审。
【案件后续】案件发还重审后,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调解书》,由第三人补偿业委会几百平米的房屋归业主共有,作为业主活动中心和物业办公场所,业委会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