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开发商应当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屋,并对共有房屋进行补偿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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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12月,被拆迁人陈某姐妹和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由开发商补偿陈某姐妹一套安置房,由陈某姐妹在交房时支付差价款21万元。开发商口头承诺,陈某姐妹和家族其他成员的共有房产部分,在全体共有人都签订拆迁协议后进行丈量,并在交房时进行结算和补偿。

2009年7月,开发商开始交房。陈某姐妹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结算和交房,但开发商只要求陈某姐妹补交安置房差价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却丝毫不提对陈某姐妹的共有房屋部分进行补偿。双方僵持13年后,2022年8月,陈某姐妹在万般无奈下,找到我们维权。

【律师观点】我们认为:1、开发商应当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屋;2、开发商应当支付共有房屋部分的补偿款1.5万元;2、由于开发商拒绝支付共有房屋部分的补偿款,导致双方不能进行结算和交房,陈某姐妹不应当支付3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使支付,最多只应当支付三年诉讼时效内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闵0304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陈某姐妹要求开发商支付共有房屋部分的补偿款,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2、陈某姐妹要求开发商交付安置房屋,但在没有支付安置房差价款前,尚不具备交房条件;3、陈某姐妹应当向开发商支付安置房差价款21万元,并赔偿三年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多元。遂判决驳回了陈某姐妹要求开发商交付安置房屋和支付共有房屋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我们提起上诉,认为:1、开发商交房和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差价款应当同时履行,法院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判决开发商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屋;2、开发商应当对共有房屋部分进行补偿,开发商从未明确拒绝支付共有房屋的补偿款,被拆迁人要求补偿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调解】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后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开发商在陈某姐妹支付安置房差价款后的30日内,向陈某姐妹交付安置房屋;2、开发商对共有房屋部分补偿1.5万元,在陈某姐妹应当支付给开发商的款项中予以抵扣。